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53 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2,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