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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楊昱辰

  • 當事人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53 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2,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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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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