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采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永企業社即馮天昌、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53 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2,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