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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許佩如

  • 當事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302 巷3 之3 號、臺中市○○區○○路54巷9 之3 號、臺北市○○區○○路113 巷21號,均非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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