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乙○○ 林德昇律師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丙○ 丁○○ 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