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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乙○○
共同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共同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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