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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黃一馨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乙○○ 林德昇律師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丙○ 丁○○ 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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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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