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