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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請人
強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96年度催字第4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3月31日 │1,572,834元 │0000000 │ ││1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4月30日 │1,757,000元 │0000000 │ ││2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5月31日 │1,496,157元 │0000000 │ ││3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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