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 請 人 強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嘉萍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3月31日 │1,572,834元 │0000000 │ │ │1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4月30日 │1,757,000元 │0000000 │ │ │2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 ├─┼─────────┼─────────┼───────────┼─────────┼────────┼──┤ │00│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北港分行 │96年5月31日 │1,496,157元 │0000000 │ │ │3 │法定理代人徐松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