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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
    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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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9月17日           │800,000元         │0000000  │    │
│1 │司(法定代理人:蕭│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美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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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啟翔紙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10日           │100,000元         │0000000  │    │
│2 │司(法定代理人:蕭│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美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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