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1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