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