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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