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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1月0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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