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1月0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