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 債權人
- 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