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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債權人
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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