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 債權人
- 旭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日期轉換■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