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643號
- 債權人
- 張宏存
- 債務人
- 利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瑞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6,167 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