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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請人
瀧騰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瀧騰皓有限公司負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97年12月8日 │36,120元 │0000000 │ ││1 │人:甲○○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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