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吳粢昀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97年2月29日 │4,000元 │0000000 │ ││1 │ │ │ │ │ │ │├─┼─────────┼─────────┼───────────┼─────────┼────────┼──┤│00│廖紋敬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 │97年2月25日 │2,400元 │0000000 │ ││2 │ │ │ │ │ │ │├─┼─────────┼─────────┼───────────┼─────────┼────────┼──┤│00│劉淑緞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97年2月7日 │4,200元 │0000000 │ ││3 │ │ │ │ │ │ │├─┼─────────┼─────────┼───────────┼─────────┼────────┼──┤│00│志豪工業有限公司法│華南銀行虎尾分行 │97年2月20日 │1,650元 │0000000 │ ││4 │定代理人張松竹 │ │ │ │ │ │├─┼─────────┼─────────┼───────────┼─────────┼────────┼──┤│00│彬勝有限公司法定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97年1月31日 │1,700元 │0000000 │ ││5 │理人徐秀梅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