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甲○○
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1 項、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 月26日起至145 年4 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①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丙○○、李宜穎、蔡志興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②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丙○○、李宜穎、蔡志興、蔡平、黃松枝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詎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5 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5,783,1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息明細表、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增補借據、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 月24日、97年9 月30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95 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 月25日、97年10月2 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195 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台西鄉 │成功 │ │29─3 │田│1732 │全部 │甲○○ │ │0│ │ │ │ │ │ │ │ │ │ │1│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