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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1 項、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 月26日起至145 年4 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①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丙○○、李宜穎、蔡志興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②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丙○○、李宜穎、蔡志興、蔡平、黃松枝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詎第三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5 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5,783,1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息明細表、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增補借據、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 月24日、97年9 月30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195 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 月25日、97年10月2 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應欽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195 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台西鄉 │成功 │ │29─3 │田│1732 │全部 │甲○○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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