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聲請人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572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97年10月2日           │130,000元             │97年10月15日          │97年10月15日          │265079            │    │
│1 │                      │                      │                      │                      │                        │    │
├─┼───────────┼───────────┼───────────┼───────────┼────────────┼──┤
│00│97年10月2日           │122,000元             │97年11月5日           │97年11月5日           │265080            │    │
│2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