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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87,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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