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廣昌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及上二人訴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