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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被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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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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