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即大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3,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