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乙○○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關於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
五百元,上訴人僅繳納三千元,尚欠一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更字第1號
上訴人與乙○○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關於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
五百元,上訴人僅繳納三千元,尚欠一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