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塑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之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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