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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
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古坑鄉農會、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9,781,800元〔(面積7,158 +209 平方公尺)×5,400 元/ 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152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52,096 元,尚不足新臺幣210,05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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