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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俊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
97 年3月3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132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01│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97年1 月30日│117,000元 │0000000 │    │
│  │司法定代理人劉芳昇│斗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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