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博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 │ │ │((新臺幣)│ │ │├─┼──────────┼─────┼──────┼─────┼────┼──┤│01│博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97年05月12日│197,297 元│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乙○○ │行斗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