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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進興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高嘉良即大亨企業社│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96年10月16日          │67,874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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