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拜耳優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拜耳優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11月1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成育 ┌─────────────────────────────────────┐ │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1 │豐泰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6年11月14日│1,142,191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法定│斗六分行 │ │ │ │ │ │ │代理人王秋雄│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