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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13號

原告
乙○○
被告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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