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