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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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