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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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