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楊欣怡
- 上訴人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鉅陽工程行即詹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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