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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長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雲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如附件)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經雲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調解,並經雙方同意,達成調解,然相對人拒不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會議紀錄為證,足信屬實。且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各款所列應不予准許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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