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1月0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0,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