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莊永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百康酵素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97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之支付命令及97年度裁全字第199 號假扣押事件,扣押百康酵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康公司)工廠內之原物料、半成品等動產,因百康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再珍於民國96年7 月28日死亡,莊旭程為莊再珍之法定繼承人之一,因而繼承莊再珍持有股份420,000 股之1/7 ,另莊旭程為董事莊海東(持股110,000 股)之債權人,故莊旭程目前持有股份170,000 股,為百康公司持股最高之股東,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准予選任莊旭程為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是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否則依正常程序選任董事及董事長即為已足。 三、經查,百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再珍於96年7 月28日死亡,至今未推舉新任董事長,有莊再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百康空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為證。惟有何亟待百康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處理之具體事項,及因董事長及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該百康公司有何業務停頓,因而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等情事,則未見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 項為說明及釋明,自難逕謂莊再珍之死亡已致百康公司業務無法運作並受有損害,亦無法認定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受到影響。況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非不得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意旨而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是本件尚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 本件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