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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督促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本件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破產,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聲請人即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是故聲請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與上述破產法第99條之規定有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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