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強鋼鐵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督促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本件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破產,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聲請人即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是故聲請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與上述破產法第99條之規定有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