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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債權人
旭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日期轉換■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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