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8號債 務 人 辛○○ 債 權 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粱培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己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為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1 件附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2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此項通知已於99年3 月26日已送達債權人。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答同意,另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於限期內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是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7 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 942,636 元),已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8 人)過半數及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1,094,919 元),按諸首揭規定,該更生方案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再查債務人現任職駿泰食品有限公司,依債務人提出之收入明細所示,其自98年8 月至99年1 月止,薪資所得為 155,634 元,即平均每月收入為19,454元。而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總支出為14,514元,其中支出細項含餐費5,000 元、水費713 元、電費1,353 元、電話費948 元、勞健保支出 500 元及扶養費6,000 元。本院參酌內政部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上開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支出 8,514 元(即除上列扶養費6,000 元外之支出),應屬合理。又債務人應與其配偶各依其經濟能力,扶養二名子女(各為94年7 月、95年8 月出生),以其子女尚屬年幼,所需開支不大,參酌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平均每月為6,833 元),則上開債務人每月扶養費用應屬適當。是以,上開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總額14,514元應屬必要且合理。 四、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500 元。以上開債務人每月收入19,454元扣除履行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後,所餘可資處分金額為 11,954元。而債務人可資處分金額雖不足上開債務人每月陳報支出總額,其不足差額數為2,560 元。惟本院審酌上開債務人陳報支出細項中,其中水電費部分,其共同生活之配偶自應共同負擔,債務人非不能再縮減其每月支出;又債務人陳稱其配偶每月薪資收入為20,000元(若依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明細表所載,其配偶平均月收入為33,293元),以上開不足金額尚且不大,債務人亦非不得由其配偶處獲得相關協助,是本院認該更生方案非無履行可能。而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達債務總金額之百分之65.76 ,清償成數尚不至過低,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翌月1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 │ 為給付。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500 元,共8 年計96期。 │ │3.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94,919元。 │ │4.清償總金額:新臺幣720,000元。 │ │5.清償比例:65.76%。 │ ├──────────────────────────────────────┤ │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新臺幣/元)│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美商(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6,485 │ 18.86% │ 1,414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350 │ 10.90% │ 818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299 │ 9.52% │ 714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2,404 │ 10.27% │ 770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622 │ 8.55% │ 64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038 │ 17.45% │ 1,309 │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2,283 │ 13.91% │ 1,043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5,438 │ 10.54% │ 791 │ ├──────────────┼───────┼──────┼────────┤ │ 合 計 │ 1,094,919 │ 100% │ 7,5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