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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一馨

  • 當事人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楊麗雪 附表: 一、經營蘇菲精品服飾店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二、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聲請人對他人之債權及其證明,並陳報00000000000 帳號之所有人資料。 五、借款用途及是否有擔保(含人保、物保)? 六、勞保資料明細。 七、聲請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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