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經營蘇菲精品服飾店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二、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聲請人對他人之債權及其證明,並陳報00000000000 帳號之
所有人資料。
五、借款用途及是否有擔保(含人保、物保)?
六、勞保資料明細。
七、聲請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
,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