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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
易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宜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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