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世星工程行即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宸工程行即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