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聖發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87,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