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
展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8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