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尊豪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8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