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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尊豪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8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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