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秋如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勝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7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7,5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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