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虹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祐達工程行即許靖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未提上訴狀繕本1 份,亦請一併補正,俾便送達相對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