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0號
聲請人即
- 被告
- 宏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坼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原告
- 雲林縣二崙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朝魁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忠律師
廖萬亭
紅英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標的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5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下列欄位及其內文字之記載,應予刪除:┌──┬─────────────┬───┬───────────────────────┬────────────┐│ │大眾爺廟 │1座 │平面尺寸(寬636 公分、長1305公分)、立面高度(│寶塔右後方 ││ │ │ │高320 公分),地板貼大理石、屋頂琉璃瓦 │ │└──┴─────────────┴───┴───────────────────────┴────────────┘【二】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三類別說明欄內「大眾爺廟兩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眾爺廟乙間」。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項下11個欄位及其內之記載均應刪除。
㈡、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項下42個欄位及其內之記載均應刪除。
㈢、原判決附表三類別說明欄內「大眾爺廟兩間」應更正為「大眾爺廟乙間」。
三、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至於被告聲請其餘更正事項,本院認不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屬判決認事用法是否正確之問題,聲請人若對此部分判決不服,應提起上訴以資救濟,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