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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被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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