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被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