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