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 告 欣欣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