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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即大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3,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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