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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楊昱辰

  • 被告
    甲○○即大雄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即大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3,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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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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