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即大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3,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松坤